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禅城污水处理费上调
| | 2008-07-02 |
分两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
从7月1日起,禅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户将从0.75元/立方米调整为0.88元/立方米,非居民用户从0.85元/立方米调整至1.10元/立方米。昨日,禅城区物价局公布《调整禅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》,从今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,分两步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。 收水费时代收污水处理费 《调整禅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方案》已经禅城区政府同意。禅城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佛山市禅城区的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工商企业、工厂、社团、个体户、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。污水处理费由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收。 南庄镇暂维持按每立方米0.36元标准收取,待该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营运后执行以上收费标准。
特困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禅城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免征污水处理费: 1.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,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、湖泊,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;2.大、中、小学校(不含校办企业、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)、公立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托儿所、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;3.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禅城区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;4.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。 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第1款的,须由申请单位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由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实后,可免征污水处理费;符合第2、3、4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,报经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实后,可免征污水处理费。(来源:珠江时报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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